打通消防“生命通道”
檢查要點二十條
一、消防車道
(一)消防車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禁止被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道上方、建筑消防撲救面嚴禁設置妨礙消防車通行和作業(yè)的架空管線、廣告牌、裝飾物等障礙物。
(二)設置電動道閘、柵欄、欄桿的車行出入口,應當落實在緊急情況下立即打開的保障措施,保障消防車順利通行。
(三)消防車道應劃設標志標線,設置警示牌,確保鮮明醒目。
二、建筑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四)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應當保持暢通,禁止堆放物品、鎖閉出口、設置障礙物。
(五)防火門及閉門器、順序器等部件應當完好有效,開啟方向上不應有影響開啟的障礙物。
(六)常閉式防火門應當處于關閉狀態(tài),不應使用插銷、門吸、木楔等物件保持開啟狀態(tài),且在明顯位置應設置“保持防火門關閉”等提示標識。常開防火門應能在火災時自行關閉,并應具有信號反饋的功能。
(七)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觀眾廳疏散門不得設置門檻或其他影響逃生的障礙物,且緊靠門口內外各1.40m范圍內不應設置踏步。
(八)安全出口的電子門禁系統(tǒng)必須具備斷電自動停止鎖閉的功能,建筑中控制人員出入的閘口和設置門禁系統(tǒng)的疏散出口門應具有在火災時自動釋放的功能,且不需使用任何工具即能容易地從內部打開。
(九)建筑的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禁止停放電動自行車或給電動自行車充電。
(十)人員密集場所各樓層的明顯位置應設置安全疏散指示圖,疏散指示圖上應標明疏散路線、安全出口和疏散門、人員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說明。
三、人員密集場所窗口
(十一)根據技術標準,允許設置一個安全出口的場所,可通過增設外窗、逃生輔助設施等方式,確保有兩條逃生路徑。
(十二)人員密集場所門窗內部不應設置柜子、隔墻、屏風等障礙物遮擋門窗,門窗外部不應設置柵欄、防盜網、戶外廣告牌、外裝飾等障礙物,確保緊急情況下,門窗作為逃生路徑使用。
(十三)人員密集場所外墻的窗口、陽臺等部位不應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柵欄,確需設置柵欄、防盜網時,應能從內部易于開啟。
(十四)嚴禁占用、堵塞、遮擋消防救援窗口,消防救援窗口內部和外部均應設置永久性明顯標志。
四、責任落實
(十五)同一建筑有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者使用的,應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并確定責任人對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道進行統(tǒng)一管理。
(十六)單位或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應定期開展巡查檢查,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十七)單位或物業(yè)服務企業(yè)定期向管理對象和居民開展宣傳教育,提醒占用、堵塞、封閉消防“生命通道”的危害性和違法性,提高單位和群眾法律和消防安全意識。
(十八)單位或物業(yè)服務企業(yè)發(fā)現存在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以及人員密集場所門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障礙物的行為,應當及時進行制止和勸阻;對當事人拒不聽從的,應當采取拍照、攝像等方式固定證據,并立即向消防救援機構報告。
(十九)對單位或個人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道,以及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行為,消防救援機構依法給予處罰。對拒不改正的強制執(zhí)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二十)對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道,以及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推送至信用信息共享平臺。